问题:
[材料题] 对林某、陈某与黄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 )。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开办的经济开发公司问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生产新型化工原料。由于资金紧缺未建污水处理池。丙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河。村民黄某听说此废水经处理可以代替氨肥使用.即购买了多个大铁罐收集等待出售,因铁罐腐烂,废液渗入院中水井,引起全家中毒。因废水含碳氨超标,致使引河水灌溉的村民林某和陈某承包地里的农作物大量死亡。林某、陈某与黄某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检测,确认丙公司排放的水中碳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丙公司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题材料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丙公司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