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 公安局不需要返还扣押的黄金
B . 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 . 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 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E . 公安局应单独做出赔偿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
A不正确,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E不正确,法律在未失效以前根据其作出的行为,在失效以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不正确。